《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(1994年2月18日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47号發布)
第一(yī)章 總則
第一(yī)條
爲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,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
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,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構成的,按照一(yī)定的應用目 标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、加工(gōng)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。
第三條
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,應當保障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安全,運行環境的安全, 保障信息的安全,保障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,以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。
第四條
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(gōng)作,重點維護國家事務、經濟建設、國防建設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。
第五條
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,适用本條例。
第六條
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(gōng)作。 國家安全部、國家保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,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内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(gōng)作。
第七條
任何組織或者個人,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、集體(tǐ)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,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。